工程价款系列之损失赔偿、违约责任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482
01Q:因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
A:因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因施工合同无效而产生损失的,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可以主张的损失:①尚未实际履行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因投标、订立合同、备案、项目部组建、施工准备、无法履行已为项目建设订立的采购、租赁等合同所赔偿的费用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承包人未尽谨慎审查的义务,承包人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但考虑发包人可以补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施工合同效力得以补正为有效,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失的比例较小;②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如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承包人损失,因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发包人主张因其不诚信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如迟延付款、停窝工、进出场、工期迟延造成的人材机差价等损失。
02Q:因发包人原因停工,造成承包人现场物资损失的,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A:发包人原因停工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因停工造成的现场物资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但对于承包人未尽合理、审慎保管义务而造成的扩大损失,或明知停工后还继续进场扩大物资损失的,发包人可以拒绝赔偿。
03Q: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能否一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A:可以。但该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订立合同时发包人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且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可得利益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04Q: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还可以就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停工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A:不可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05Q: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以参照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A: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当然无效,无效施工合同对发承包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但违约条款不能被参照。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06Q:施工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
A: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
07Q:商品房项目,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的,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赔付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A: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逾期竣工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包括迟延向小业主交房产生的违约金。
08Q: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吗?
A: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时对承包人的补偿(兼具惩罚性),两者均属于违约损失的范畴,一般不应同时支持。若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相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发包人可主张适当减少;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可择其高者主张。
09Q: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施工合同对损失计算方法没有约定,发包人该如何计算损失?
A:可参照案涉工程同地段、同时期、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计算损失。
10Q: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能否同时请求工期违约金及工期延误损失?
A: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发包人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发包人也可以不主张违约金,而直接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