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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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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使用,了解工程预付款保证担保

作为围绕“工程预付款使用”为重点的工程保证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功能作用、担保特点,都与工程预付款制度息息相关。因此,想要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工程预付款。


一、工程预付款制度与预付风险

工程预付款,即是由建设工程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合同后、正式开工前,依据合同约定提前预付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主要分为两类:

1.为承包人储备、准备施工建设所需主要材料、提供结构件所需流动资金,这部分预付款叫做“开工预付款”,也被习惯性成为“预付备料款”;

2.为承包方组织人员、完成相关临时设施工程提供资金,这部分预付款也叫作“动员预付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即工程预付款的办法,向来是行业内通用的建设施工办法。当正式开工后,发包人提前预付的工程款,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预付款专门作出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整体而言,工程预付款即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提前预支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一般建设承包合同中都会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支付承包人一定工程预付款。但是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工程向来存在不小的资金风险压力,对于建设工程发包人而言,在承包方开始正式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前,己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可能导致出现如“承包方未将预付款用于或全部用于实际工程建设”或“承包方携款私逃、宣布破产”一类的资金使用风险。为应对这种预支风险,工程预付款担保应运而生。

 


二、从概念、作用、担保行为方面

解读区别工程预付款担保

工程预付款担保,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第三方保证人为承包方出具的,保证其正确、合理使用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与担保公司保函。一旦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形,发包方可凭工程预付款担保保函向保证人进行索赔。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提供风险保障;其二,承包方通过出具与预付款数额相等的担保保函,提交给发包方,即可在发包方开户银行里领取该项预付款。

前者较为容易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保证承包方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方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而后者则要联系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客观行业背景:业主发包方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倚仗市场地位的不对等,拖欠工程款(包括预付款)、暗示或要求施工承包方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等,这对于承包方既不公平又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而工程预付款担保制度的出现,则通过担保前置与保障机制促成发、承包双方达成工程预付款约定,承包方以此顺利开工。

被误“读”的预付款担保行为

如前文所言,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的并非是“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行为”,而是“工程预付款的使用行为”,两种“行为”所对应的“行为”主体不同,所涉担保种类也有很大区别。

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功能作用是保证项目发包方,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一旦出现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由保证人对承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后保证人可依法对发包方进行追偿。

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以及质保金,同属于工程款范畴,因此,保证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担保属于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预付款担保,其功能作用如上文所述,一方面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即项目发包方提供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承包方通过出具保函,提前获取部分建设工程款,保证顺利开工。

简而言之,围绕工程预付款的保证担保分为两类:担保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的,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的,为工程预付款担保

在工程担保领域,不同种类的保证担保,在功能、特点方面有着很大不同。实务中,“工程预付款担保”常常因名称被误“读”,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生混淆,造成人们认知上的困扰。因此,准确区分两者之间差异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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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律师,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近1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谈判与审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保修、建材买卖诉讼和仲裁;PPP项目合同设计、交易和运营管理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尽责、高效、诚信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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