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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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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大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具体而言,大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通过排除法来确定。即如果企业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定义,则该企业应被认定为大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则更为明确,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从业人员数量

•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在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

•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在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

•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下。

(二)营业收入

•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4亿元以下。

•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 微型企业: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

(三)资产总额

• 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

• 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 微型企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下。

三、认定时间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前半段,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这意味着企业在合同签订时的规模类型将作为认定的依据,而不是合同履行期间或纠纷发生时的规模类型。

四、程序要求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后半段,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合同双方对企业的规模类型有明确的认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通过上述标准和程序要求,司法机关能够更准确地认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从而在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时,更好地适用《批复》的规定,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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