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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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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有证据且实际接受并使用工程的,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有证据且实际接受并使用工程的,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有证据且实际接受并使用工程的,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乃松

案号:(2019)苏08民终854号

审判人员:蒋其文、季明丽、王健

裁判日期:2019年5月15日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马乃松应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要求,在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厂院内进行道路、下水道等施工,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因合同的价款、工程质量等产生争议导致原审原告至起诉时未能获得全部工程款,引发本案诉讼。马乃松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构树牧业给付工程款40万元。”


裁判观点

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乃松系自然人,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质,因此,本案中其与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施工人就不能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报酬。在本案中,马乃松完成工程的相应部分,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接收并实际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应向马乃松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对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辩称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未能提供证据,且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建筑物,故对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淮安构树牧业有限公司向马乃松支付工程款。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马乃松虽然没有施工资质,但是其已经完成了相应工程的施工。构树牧业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是其对于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实际接收了工程并进行使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负有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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