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确认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的,应予支持。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67
裁判要旨
工程经确认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的,应予支持。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桦盛标准件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宁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号:(2018)苏08民终3648号
审判人员:华林、徐炜、李前兵
裁判日期:2019年1月11日
基本案情
宁阳公司为淮安市大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阳公司”)2014年5月21日更名而来。2011年12月18日,桦盛公司将位于淮安市清浦开发新区创业路1号的厂房、办公楼、传达室工程发包给大阳公司施工。
2014年4月18日、2015年8月31日,桦盛公司先后以1号厂房、办公楼和2号厂房有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大阳公司。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6年11月18日,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报告对修复方案予以确定。双方对如何修复进行协商,桦盛公司撤诉。后因双方对如何解决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桦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大阳公司承担维修费用。2018年6月19日,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依一审法院委托对1号厂房、办公楼维修、修复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经鉴定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后,大阳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为此,桦盛公司起诉要求大阳公司承担相应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关于厂房钢结构锈蚀修复费用,综合考虑到涉案工程为半拉子工程,根据现场情况,1号厂房屋面确实没有安装施工,钢结构在外,双方解除合同后,桦盛公司也未对钢结构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大阳公司按70%比例承担修复费用。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大阳公司一次性赔偿桦盛公司维修费用106573.91元。
大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钢结构锈蚀的主要责任应当由桦盛公司公司承担,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钢结构表面防腐涂料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酌情确定由宁阳公司按70%比例承担修复费用,该酌定并无明显不当。大阳公司主张桦盛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没有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该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内予以保修。第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即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修复,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本案中,大阳公司施工的工程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大阳公司和桦盛公司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对于如何解决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应视为桦盛公司已经向大阳公司发出过维修通知,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大阳公司没有履行维修义务,故桦盛公司有权要求大阳公司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