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工程律师||工程竣工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发包人能否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268
工程竣工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发包人能否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作者| 李舒 唐青林 李晓宇
编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为此,我们将最近几年新发生的典型判例和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们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的实践,总结了相应的经验,形成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这本专著,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们将其中的一部分文章摘要成系列推送。
阅读提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经常会主张因质量问题减少工程款,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以抗辩方式提出即可。但是对于工程竣工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发包人能否以抗辩的方式主张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揭示甘肃高院对该问题的看法。
裁判要旨
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实际发生了工程维修费用,若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并未约定该款项是否属于可以在工程款扣除的范围,则发包人应以反诉或另诉的方式向承包人主张向其支付维修费用。
案情简介
一、2014年3月,子某公司将世纪商贸城工程发包给某建公司,但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修复款项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某建公司依约进行了工程建设。
二、2016年7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同年9月,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子某公司向某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少部分工程款。
三、在某建公司向子某公司提起工程款给付之诉后,子某公司针对某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其工程竣工后其支出的维修费用,应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四、甘肃高院认为,经查,施工合同对发包人是否扣除维修费用无特殊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维修费用的,应以反诉或另诉的方式提出,因子某公司未提反诉,其提出在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的抗辩不成立。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包人在竣工后支出的维修费用,是否能以抗辩的方式主张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甘肃高院认为不可,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工程质量产生的维修费用,应以反诉方式提出
在工程竣工后,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支出维修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返修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一个独立的诉,发包人应提出反诉向承包人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处理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之诉与发包人反诉的维修费用。
二、合同中未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发包人不应以抗辩实现权利
经查,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发包人提出其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不属于抗辩,并无合同依据,应以反诉方式提出。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会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这属于抗辩还是反诉问题,司法实践仍然有不同意见。鉴于此,准确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1)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2)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
第一,属于发包人抗辩的情形:(1)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2)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3)发包人因承包人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4)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可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承包人也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结算抵扣,也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处理,将发包人的该主张视为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
第二,属于发包人反诉或另诉的情形:(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4)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完工为由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 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诉,有的属于抗辩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当提起反诉。
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六条 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1. 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入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赌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苑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0、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答: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甘肃高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承包人能否以抗辩的方式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维修款部分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关于子某公司支付的工程维修款的扣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一审判决已经将2017年1月9日22000元收条计入已付工程款予以扣除。由于维修发生在竣工验收后,上诉人未提起反诉,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子某公司支付的维修款项属于双方约定扣除工程款的范围,故子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第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甘民终124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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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后的维修费用如无约定应当以反诉方式提出
案例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家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238号】
法院认为:关于万某公司上诉称因工程质量问题并为此而支付的保修费用应从工程总款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因万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万某公司就此应另诉解决,对万某公司所举证的此方面证据在本案中也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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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可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诉主张权利
案例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兴安岭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334号】
法院认为:圆某公司的项目代表张某建新增雨棚效果图上签字,其工作人员焦云生在包含该工程的《临时签证报审表》上签字,圆某公司在本院审理中认可存在该工程,仅抗辩该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由于圆某公司对该工程的质量问题未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其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圆某公司已经签字认可该工程的情况下,其应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对于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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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返修费用另行起诉的,案件不中止审理
案例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峻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恒某骨伤专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终77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峻某公司针对返修费用提出反诉后,又申请撤回了反诉,并已针对该问题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诉,峻某公司有关返修费用的诉求可在另案中处理,而本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以峻某公司另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峻某公司主张本案应继续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对于峻某公司提出圣某青海分公司无履行能力,峻某公司另案胜诉后,返修费用等无法执行的问题,峻某公司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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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案件中提出过质量抗辩,不影响另行诉讼
案例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某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6745号】
法院认为:首先,在三某公司起诉圣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另案之中,三某公司主张的是工程款,而在本案中,圣某公司起诉主张的是建筑工程质量违约责任,故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其次,在三某公司起诉圣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另案之中,圣某公司虽提出质量问题,但其目的是为了抗辩三某公司的主张,圣某公司并未提出反诉的具体请求。本案系圣某公司第一次就具体损失赔偿向三某公司提出请求。最后,在三某公司起诉圣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另案之中,虽然判决圣某公司给付三某公司工程款,但也赋予圣某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起诉的权利。同时,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辽民申19号民事裁定,亦可以看出本院驳回圣某公司再审申请之前提,是圣某公司就工程质量另行起诉三某公司,圣某公司已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本案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圣某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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