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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建设工程律师||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现场条件无法鉴定造成举证不能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律界建工


【方法解析】


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此处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释与统一的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理的角度出发,此处的“举证责任”指的应当是结果责任而非证据提出责任(行为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指的应当是按照既有法律规定负有证明其请求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工程质量争议中,对于工程未经任何验收且亦未使用的情形,承包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工程经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提供验收资料证明了工程质量合格,而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此时承担质量缺陷举证责任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规则】


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现场条件无法鉴定造成举证不能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8日,文泰公司(甲方)与宇洪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某水电站总体工程。案涉工程未完工,并且存在大量的合同外增加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起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文泰公司申请对隧洞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因现场隧洞积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隧洞工程质量鉴定,而宇洪公司提供了施工工程中的施工资料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因文泰公司所举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宇洪公司修建的隧洞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文泰公司请求宇洪公司赔偿隧洞质量瑕疵或缺陷的修复费用687.6万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

宇洪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了相关施工资料证明已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文泰公司主张引水隧洞衬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一审中,文泰公司虽申请隧洞工程质量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查勘,现场因隧洞积水等原因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文泰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现场具备鉴定条件,故文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宇洪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缺少事实依据。


转载于公众号:工程与不动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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