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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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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律师||【最高院案例】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及融资费性质的认定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2年1月24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黎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敏


原审被告:南京欣网视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南京欣网视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南京欣网视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意见摘选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1日欣网视讯公司等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且验收合格;欣网视讯公司在2017年11月2日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说明中,亦未否认前述报告关于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故应当认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上述支付价款的规定。欣网视讯公司虽然主张案涉项目至今无法使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有效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因质量问题必须停止使用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形,再结合其与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欣网视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不能实际使用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根据案涉2017备忘录第二条、第五条约定,各方同意工程结算按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案进行,签署结算书;在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10日内或之前,必须按本备忘录第二条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并签署总包结算书。但由于工程结算是各方依约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计算、调整与确认,无需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必要条件;且根据前述条款亦不足以认定各方将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故华兴公司在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请求欣网视讯公司结算工程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此外,案涉2017备忘录第六条、第八条约定,各方待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通过办理抵押融资的方式取得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欣网视讯公司应在取得融资款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但由于支付工程款系欣网视讯公司合同义务,且欣网视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系其取得融资款的唯 一途径,亦未能证明华兴公司存在不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抵押融资等违约行为,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案涉2017备忘录第二条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欣网视讯公司等自收到华兴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完成本工程结算后10日内确认并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如欣网视讯公司等在上述期间不予确认,则视为认可华兴公司报送的工程量。本案中,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欣网视讯公司于2018年5月5日收到华兴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虽然欣网视讯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5月8日已回函认为案涉大楼项目正处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暂不符合结算条件,但该回函与其2017年11月1日已出具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不符;此外,双方关于案涉结算总价款未能及时确认的原因系欣网视讯公司与甲指分包商没有确认分包工程结算价,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甲指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由欣网视讯公司一方确认并负责解决,不得因争议影响验收和结算,如造成后果由欣网视讯公司负责,故一审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应向华兴公司承担自2018年7月15日起欠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合作协议第3.3.7条约定:“欣网视讯公司、马黎平、沈敏按年15%的融资费率向华兴公司支付财务费用,该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案涉2017备忘录第三条进一步约定融资费用结算仍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案执行。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由华兴公司负责融资,案涉工程造价分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与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款,对于以工程进度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垫资和垫资利息,对于以工程结算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和工程款利息。因此,一审认定案涉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对于华兴公司主张垫资年利率15%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由于各方就融资费用支付、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系分别作出约定,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华兴公司、欣网视讯公司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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