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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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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工程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被支持

01【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6日,同兴创达公司与同兴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同兴建筑公司就创达商贸城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由彭泳灵(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进行了实际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同兴创达公司、同兴建筑公司因资金问题,中止履行该合同,案涉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但彭泳灵并未退场。2014年7月15,彭泳灵以同兴建筑公司十八工程处名义向同兴创达公司报送的阶段性结算书,未得到予回复。


彭泳灵请求法院判令同兴创达公司、同兴建筑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其中同兴创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彭泳灵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川建讯通


02【核心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工程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被支持


最高院再审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合法性。本案中,主要系彭泳灵个人无建筑施工资质,而致与同兴建筑公司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无法判断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故彭泳灵主张其对欠付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03【其他裁判要点】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兴创达公司与同兴建筑公司称,两公司之间已结清案涉工程款。


因涉及到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两公司应当对主张的案涉工程款已结清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同兴创达公司与同兴建筑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故同兴创达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彭泳灵承担责任。


04【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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