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条款仍然有效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4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仍然负有保修义务,施工合同中的质保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无效,在约定的质保金退还之前,建设方仍有扣除质保金的权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5日,福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建设公司】与云南XXXX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实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建建设公司自筹资金,承包云南实业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县米钢结构厂房。工程为钢结构,地上**,总面积为3万平方米)的工程施工,施工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图纸(土建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约定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单栋价格为600万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9600万元。双方约定:在标段全部栋号主体全部封顶后,发包人(云南实业公司)付给施工方(福建建设公司)合同总价款的30%计2880万元。后因工程款支付、工期逾期、工程质量等产生争议,工程停工后福建建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其中诉讼请求之一便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福建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福建建设公司主张立即支付已完工工程款项包括5%质保金,即,质保金不应扣除。该项请求成为二审争议焦点之一。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质保条款是否继续履行?云南实业公司在应付已完工程款中,是否应当扣除质保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二审】
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上诉人福建建设公司关于质保金不应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即,在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付工程款中应扣除质保条款中约定的担保金。
三、评析
质保金的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合同解除后不影响质保金条款效力,只有在合同约定的退还质保金条件成就时,工程质量保证金才应返还施工方。虽然案涉工程未完工,但福建建设公司的质量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款5%扣留5年,案涉工程于2016年1月8日完成主体封顶,至今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故福建建设公司主张质保金不应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也延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立法精神,作出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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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律师,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近1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谈判与审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保修、建材买卖诉讼和仲裁;PPP项目合同设计、交易和运营管理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尽责、高效、诚信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