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监理认定质量合格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62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吉林民融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审判长潘杰,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民融公司
承包方:中建六局
争议焦点:烂尾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方中建六局诉请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那么烂尾工程如何认定质量合格?如何认定造价?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1.民融公司应否给付中建六局工程款。中建六局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民融公司违约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民融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中建六局申请停工,后因该公司一直未能解决资金问题,中建六局于2017年2月20日向民融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民融公司对此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合同即行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比照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即建设工程有利用价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本案中,案涉工程整体未竣工,属于烂尾工程,客观上无法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中建六局、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融公司三方于2014年6月19日共同对2013年已完工程质量签订《已完工程评定报告》,确定2013年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故能够认定中建六局对2013年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中建六局和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共同对2014年已完工程质量签订《已完工程评定报告》,确定2014年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民融公司虽未参与此次工程质量评定,但质量评定有发包方聘请并代表发包方利益的监理单位参与,故应当据此认定中建六局2014年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民融公司虽抗辩主张《已完工程评定报告》未涵盖中建六局施工的全部工程,但其并未提出未经检测合格的具体工程内容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若民融公司日后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可另诉主张权利。据此,民融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案涉工程造价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就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中建六局或中建六局土木公司分别与民融公司就各分项工程签订了四份《工程预算书》及一份《工程结算书》。民融公司对以《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工程预算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四份《工程预算书》均是在中建六局完成当年度工程量之后,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方式计取工程价款,故虽名为预算书,实为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具有工程结算书的性质。其中,2012年11月23日的《工程预算书》由中建六局全资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公司与民融公司签订,所结算的灌注桩基础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为中建六局,中建六局对其全资子公司参与结算的行为予以认可,故该份预算书对民融公司与中建六局发生法律效力。民融公司上诉主张《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书》签订后,所涉工程仍存在整改维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双方已通过签订《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书》的方式对历年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且案涉工程不具备整体竣工结算条件,故本案无须另行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或者工程造价鉴定。民融公司上诉请求对案涉工程重新进行造价审核,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依据合法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书》认定中建六局施工的工程造价,并扣减双方无争议的已付款数额,据此计算得出欠付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的难点在于:烂尾工程无法进行整体竣工验收,而建工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工发包方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如何认定工程质量合格 ?如何认定造价?
本案的亮点在于:没有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以监理的评估报告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以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预算书作为认定造价的依据,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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