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规则|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仅存在一般的质量瑕疵,未对工程构成显著不利影响的,发包人不得拒付工程款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7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因此,类案研究将对统一法律适用、促进类案同判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成果序列号:工程类案2022-2
类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50号
基本事实
2016年12月28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阳曲县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约定,组织施工,履行承建义务。项目电站于2017年4月具备送电条件,2017年6月26日,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单》,涉案项目电站并网试运前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同意办理并网手续,项目电站实现并网发电。
2017年6月26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申请报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合同总价的75%计10500万元作为验收款。同日,案外人与发包人签订《购售电合同》,项目电站发电由案外人收购。2017年6月28日,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0500万元。同日,承包人提交项目电站《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分签字盖章。2017年9月15日,建设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代表召开座谈会,形成《杨兴20MW扶贫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认定项目电站已于2017年6月26日成功并网发电,已安全运行81天,发电660万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项目竣工验收。2017年10月12日,承包人与发包人代表召开座谈会,形成《山西阳曲项目工程款洽谈会会议纪要》,共同确认项目电站于2017年6月26日一次性全额并网成功,安全运行107天,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各方因工程款及违约金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仅存在一般的质量瑕疵,未对工程构成显著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是否能够据此抗辩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
法律适用
无明确的现行适用规定。
裁判观点
发包人上诉主张项目电站存在质量问题,且至今未正式移交。根据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017年6月26日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单》,涉案项目电站并网试运前阶段通过该站质量监督检查,同意办理并网手续,项目电站实现并网发电;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017年9月15日共同所作的《杨兴20MW扶贫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亦认定项目电站已于2017年6月26日成功并网发电,已安全运行81天,发电660万度,同意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与发包人代表2017年10月12日形成的《山西阳曲项目工程款洽谈会会议纪要》,再次确认项目电站于2017年6月26日一次性全额并网成功,安全运行107天,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由以上事实可知,项目电站已初步验收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实际移交发包人,且并网发电成功,至今正常安全运行;同时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及附件,项目电站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亦存在一定的待整改问题,发包人还称项目电站设计不合理导致光伏组件阴影遮挡面积未达到要求。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质量监督部门的质监结果、四大主体共同的验收情况及项目电站至今的运行状况,项目电站并未发现质量缺陷,发包人所提出的问题,均属于一般的质量瑕疵而非重大质量瑕疵,未对项目电站的正常运行构成显著不利影响,在前述的《杨兴20MW扶贫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中,各有关单位均未认为有关待整改问题对项目电站达到竣工验收条件造成影响,因此只涉及承包人的一般质量违约责任及保修责任,不应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八条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