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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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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公司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公司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建设公司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案号:(2020)苏08民终365号

审判人员:华林、李前兵、马作彪

裁判日期:2020年5月12日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8日,中南公司将淮安中南世纪城1.4期(8#、9#、10#、11#、12#楼)及地下室总包工程发包给被告梯梯公司建设,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梯梯公司向中南公司出具承诺书,对于上述合同项下工程向中南公司作出相关承诺,案外人李晓杰亦于当日在该承诺书中签名并书写如下内容:本人作为现场实际施工人,愿对淮安中南世纪城项目中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9月17日,李晓杰与梯梯公司签订项目经理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梯梯公司将淮安中南世纪城1.4期工程交于李晓杰承包管理。


合同签订后,8号楼及9号楼于2012年9月26日开工,10、11、12号楼于2012年12月15日开工。8、9、10号楼于2014年7月15日竣工,11号楼于2014年12月19日竣工,12号楼于2015年5月24日竣工,并经过综合验收。


后中南公司与梯梯公司产生工程款纠纷,中南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梯梯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案外人李晓杰在诉争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即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在诉争双方共同签署的承诺书中签名,结合梯梯公司提供的其与李晓杰在上述合同签订之后签订的项目经理责任承包协议书,梯梯公司陈述的其与李晓杰就案涉工程系挂靠关系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依法确认该事实。中南公司在明知李晓杰系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其与梯梯公司签订的案涉三份合同均属无效。鉴于案涉合同均系无效,故对于中南公司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因梯梯公司向中南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系李晓杰是实际施工人。李晓杰与梯梯公司签订项目经理责任承包协议书,将涉案工程交与李晓杰承包管理,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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