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工人没有资质仍要求其违规操作,致三死一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442
典型案例
1按: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系塔吊公司的安全部长明知顶升作业人员蒋某3没有取得特种作业安装操作资格证,仍安排其从事安设项目项目4号塔吊的顶升作业工作,作业过程中塔吊倒塌,致使作业人员3死1重伤。马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马某明知顶升作业人员蒋某3没有取得特种作业安装操作资格证,仍安排其从事安设项目项目4号塔吊的顶升作业工作,作业过程中塔吊倒塌,致使作业人员刘某4、蒋某3、劳务公司木工彭某2当场死亡,蒋某2重伤。马某时任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经调查,马某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马某在公安局民警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8月30日,案涉项目部员工刘某与被害人彭某2亲属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被害人彭某2亲属113万元;2019年8月31日,案涉项目部员工邢某与被害人刘某4亲属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被害人刘某4亲属155万元;同日,案涉项目部员工付某与被害人蒋某3亲属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被害人蒋某3亲属159.9万元;2019年12月13日,公司员工杜开宇与被害人蒋某2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被害人蒋某2各项费用共计26.45万元。上述协议均已履行完毕。
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未查清,被告人马某的失职失查并不是案发的主要原因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事故调查报告可证实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塔吊顶升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作业,马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适用刑罚,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人或其亲属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马某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