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已通过有权机关审查合格,而发包单位主张设计单位工作质量不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406
设计文件已通过有权机关审查合格,而发包单位主张设计单位工作质量不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类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947号
基本事实
2016年4月30日,设计单位向发包单位出具了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设计单位分院代表其签订涉案项目的设计合同。2016年5月3日,设计单位分院代表设计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最终向发包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在设计合同签订前,设计单位已为发包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2016年1月,设计单位完成了涉案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并制作了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发包单位在申请涉案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时向城乡规划局提交了设计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局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4月8日向发包单位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5月6日,发包单位向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对涉案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提交了由设计单位设计完成的施工图。公安消防支队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5月23日向发包单位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确定项目的消防设计为合格。后发包单位对涉案项目举办了开工仪式。发包单位未向设计单位支付过设计费。
争议焦点
设计文件已通过有权机关审查合格的,是否可以认定设计成果质量合格?
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裁判观点
首先,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注:该规章已失效,现行有效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发包单位建设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米的进出口贸易基地免税购物中心综合服务用房,作为建设单位,发包单位负有向公安消防支队提供全套施工图文件、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义务。发包单位取得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可以说明设计单位已向其提供经其同意用以申请审核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其次,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红河综合保税区索菲雅罗兰配套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发包单位为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向有关机关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书》、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红河州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证据,不仅可以证明设计单位完成了相关的设计文件,也足以证明相关设计工作已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发包单位主张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却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认定相关设计工作已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无不当。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八条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