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违约诉请被驳回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96
施工合同无效,违约诉请被驳回
案情简介:
重庆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某电力线路架设工程,施工中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包给黄某,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及工程价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黄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当工程做了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并且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黄某工程款计232576.00元,以及支付时间及超期支付将给付违约金等事项。后公司将约定款项支付给了黄某,但超过了约定付款期限1个星期。黄某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保底利润共计15万元。
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委托本团队刘采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由于黄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由于原告在诉状中自认《付款协议》是《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按照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也无效的合同法原理,应当认定对方据以主张违约金的《付款协议》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违约,原告主的诉请于法无据。
从诉讼策略上,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协议》无效,判令黄某退还已得的利润。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协议》无效,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附:律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我受重庆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在本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由于本诉原告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协议》因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黄某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的110KV输电线路《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2010年7月28日签订的《付款协议》属于《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该事实从《付款协议》签订的时间和内容均可以证实。在时间上,付款协议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在内容上,付款协议对《工程承包合同》终止及效力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对承包合同作了补充约定。况且黄某在诉状上也自认“原、被告又在2010年7月28日签订了《付款协议》作为对《合同》的补充,”。因此,由于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也相应的无效。
其次,就本诉而言,由于《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违约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因此,黄某依据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主张权利显然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再次,就反诉部份而言,黄某基于无效合同上的利润保底条款获得的50000.00元利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所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是370万元。虽然《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公司仍然按约定根据其完成的工程内容据实支付了黄某工程价款232576.00元。
就保底条款中约定的10万元利润而言,首先这笔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因此,黄某要求适用该司法解释条款计算保底条款约定的利润是错误的。同时,何况我国法律对于约定固定利润的保底条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理由是保底条款与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悖,即便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底条款也会被认定无效,何况本案中连主合同和补充协议都是无效的,黄某基于无效的保底条款获得额外的利润显然于法无据,应当将已得的50000.00元予以返还。
总之,由于黄某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双方所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无效的,黄某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同时,基于无效合同,黄某应将所得50000.00元固定利润返还公司。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刘采利 律师
20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