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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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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能否要求承租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裁判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行初917号行政判决


裁判时间:2022年6月20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原告:北京金城壹玖壹伍餐饮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


一审裁判意见摘选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上述条例规定,违法建设的建设、施工主体以及对违法建设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主体对违法建设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法建设查处机关有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本案中,中瑞物业公司受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授权,将涉案建筑出租,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建设,且被告对中瑞物业公司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原告作为涉案建筑物的实际承租人,并非违法建设主体,亦非违法建设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告以原告为限期拆除主体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其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不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错误,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

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的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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