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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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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可以分包,分包行为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合同无效


01裁判要旨


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可以分包,分包行为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合同无效。


02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绪华


案号:(2020)苏08民终657号


审判人员:李前兵、马作彪、华林


裁判日期:2020年5月29日


0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原审被告中南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原审被告中南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2016年,原审被告中南建筑公司(甲方)与原审被告华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年3月5日,原审被告华建公司与原审原告张绪华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2019年1月25日,原审原告与华建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劳务款为25754006元。因华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张绪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劳务工资4568792元及利息。


一审庭审中,原审被告中南房地产公司对于原审被告中南建筑公司与原审被告华建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表示不知情。


04裁判观点

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中南房地产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原审被告中南建筑公司,并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原审原告张绪华与华建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因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05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本案中,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可以直接分包的情形,总承包人中南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张绪华均未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故因此签订的分包合同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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