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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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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因甲指分包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可否向总承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 实务问题 -

《施工总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承包商的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暂定工程、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等。承包商需对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和甲方直接发包的独立分包工程均纳入总承包管理,但总包方不得收取任何总包管理与配合费用。因甲指分包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可否向总承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 裁判要点 -

《施工总包合同》履行中,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工期节点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其不承担相关责任。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系甲指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对两项工程负有管理义务,但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总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时,且发包人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等情形,可以认定因甲指分包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无权向总承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 案情概要 -

1. 2011年2月12日,罗蒙公司(甲方)与中建二局(乙方)签订《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罗蒙公司将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地块项目发包给中建二局总承包施工。


2. 此后,中建二局进场施工。施工期间,罗蒙公司存在设计变更等情况。2014年9月23日,双方达成《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就罗蒙商业地块和住宅工程对罗蒙公司的付款验收结算作出安排。


3. 2016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中建二局诉罗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浙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


4. 此后,发包人未按调解书足额支付工程款,中建二局诉罗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类损失、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等。


- 裁判理由 -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罗蒙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具体而言指北区酒店地下四大块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否计入本案北区酒店工程欠款;二是中建二局对案涉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中建二局应否向罗蒙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


一、关于罗蒙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

这一问题的核心争点是案涉北区酒店地下四大块的工程款是否在19号案件中解决,或19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工程结算造价25.6亿元中是否包括了北区酒店地下四大块工程价款,本案应付工程款中应否扣除北区酒店地下四大块部分的工程款。


首先,根据19号案件调解书中“原、被告商定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项目(不含北区酒店)工程结算造价为25.6亿元”的表述,在双方当事人未特别说明此处的“北区酒店”系特指“北区酒店地上部分”的情况下,按正常字面理解,此处的“北区酒店”应当理解为北区酒店整体,即包括北区酒店地上和地下全部范围。罗蒙公司主张该处的“北区酒店”系指“北区酒店地上部分”,应当对此举证证明。


其次,19号案件中,中建二局起诉的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项目工程总造价3164338137.42元中虽然包含了北区酒店地下部分工程造价,但是,根据中建二局提交的《中建二局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不含酒店)结算资料汇总表》及《宁波罗蒙商业地块结算产值汇总表》,北区酒店地下部分工程造价均未单独列项,而是在《中建二局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不含酒店)结算资料汇总表》项下被包含于土建总包工程造价之中,在《宁波罗蒙商业地块结算产值汇总表》项下被包含于商业地块桩基部分造价中。因此,中建二局关于19号案件审理中因北区酒店地下部分的造价尚未单独结算、无法将该部分工程价款剔除,故而只能在该案中表述工程总造价为3164338137.42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部分工程款已在该案中解决的主张,符合案件事实。


再次,中建二局起诉19号案件之前,除北区酒店之外的案涉工程已经交付,而北区酒店地上工程尚未完工,且北区酒店地上和地下相连,地下部分亦与其他商业部分四大块不连通。中建二局主张北区酒店地下四大块工程的造价应计入北区酒店工程总造价,其起诉19号案件时未将该部分工程纳入起诉范围,亦属合理。据此,罗蒙公司以中建二局起诉时述称的总价中包含北区酒店地下部分工程款为由,主张北区酒店地下部分工程款已在19号案件中解决,本案应付工程款中应当扣除该部分工程价款,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19号案件中调解书确定的工程价款已将北区酒店工程款整体排除,并进而依此确定本案应付工程款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罗蒙公司应付利息问题。首先,本案北区酒店工程系《施工总包合同》项下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项目工程中的一部分,双方对该工程未单独预算,支付进度款时,双方亦未就该部分工程单独申请并支付,在此情形下,原审判决基于罗蒙公司核定北区酒店(不含地下四大块)工程的造价高于案涉鉴定机构确定价的事实,认定按案涉鉴定造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未损害罗蒙公司利益,并无不当。


其次,《施工总包合同》约定,全部主体结构完成后,业主应付工程进度款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2%;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结算资料并经业主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业主完成结算审核,双方确认并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结算总价的95%。《施工总包合同》履行中,中建二局于2016年4月5日将其施工的主体工程移交罗蒙公司进行装修施工;2017年1月5日,宁波希尔顿花园酒店以北区酒店1#楼作为其经营场所,正式营业;2017年7月25日,中建二局将北区酒店部分结算资料交付罗蒙公司(地下四大块部分已在此前提交);2017年7月20日,中建二局、罗蒙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罗蒙公司同意在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北区酒店的结算审计工作。据此,原审判决根据《施工总包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时点的约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状况,分段计算罗蒙公司应付工程款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中建二局对案涉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如上所述,罗蒙公司关于北区酒店地下四大块工程款已在19号案件中解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19号案件中未就北区酒店地下四大块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进行处理,并不表明中建二局已经放弃了对该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请求优先受偿的权利,罗蒙公司主张中建二局在19号案件中放弃了对上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权,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基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罗蒙公司应当支付案涉工程款等事实,认定中建二局对北区酒店工程在罗蒙公司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顺予指出,原审判决的第二判项中对中建二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标的未予明确不妥,但因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对此已有明确表述,即“应确认中建二局对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项目(北区酒店)部分在已届支付条件的未付工程款155685189.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上述瑕疵不会导致该判项执行不明确或发生歧义理解。


三、罗蒙公司反诉中建二局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问题

本案《施工总包合同》履行中,2016年1月27日,中建二局向罗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北区酒店合同内土建、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2016年5月31日配合业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建二局并表示,上述保证节点若非中建二局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其不承担相关责任。关于土建工程。2016年4月5日,中建二局将已完工的土建工程交付罗蒙公司使用,虽然此后鄞州区质监站向罗蒙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限期整改的工程包括对送风井道未粉刷、风管未加固、法兰螺杆间距不规范、支架防腐未到位等均属零星工程,原审判决认定土建工程已完工,有事实依据。关于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问题。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上述两项工程系甲指分包工程,中建二局对两项工程负有管理义务。原审中,罗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建二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根据上述中建二局出具的《承诺书》,对于非因中建二局原因导致《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中建二局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基于罗蒙公司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罗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且更换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中建二局等情形,认定《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非中建二局原因所致,中建二局不应承担罗蒙公司所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 案例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64号;裁判日期:2021年03月11日;审判人员:张爱珍 肖峰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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