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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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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案件开庭了,被告也提出了反诉,还能否因违反不动产管辖规定移送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民事裁定


裁判时间:2022年5月7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本案后,裁定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后者认为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龙之印象公司依据与锦乐公司签订的《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拱墅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锦乐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拱墅区法院管辖本案违反应当按照不动产管辖的规定,不能视为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拱墅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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