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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抗辩实际施工人起诉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突破施工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便立案获得法院的支持,发包人也会充分行使自身抗辩权利,抗辩自己并未欠付工程款,抗辩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等等。本文就发包人在面对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时经常提出的几种抗辩理由进行分析。


一、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未签订施工合同,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该理由是发包人面对起诉时,最直接的抗辩理由。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是,总体上还是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相对性为例外。乔士倩壹捌叁零伍叁壹叁叄柒叁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资信状况严重恶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等情形之一时,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只在工程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管辖权异议。

尤其是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的处理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情况下,发包人在面对实际施工人向法院起诉自己主张工程款时,往往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是实际施工人在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的处理由仲裁委员会处理时,发包人亦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上述两种情形下的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

在此情形时,上述仲裁条款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约定事项的纠纷的解决,不能约束涉及第三方的诉权事项。实际施工人的诉权,是司法解释明确赋予的,是法定诉权。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三、已向总承包人付清全部款项。

若发包人确实举证证明自己已向总承包人付清了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不能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若发包人以其并未欠付工程款,但是未举证证明的,应当由发包人举证证明。

对于上述情形,发包人主张未欠付工程款,或者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的,应当对其证据进行审查,发包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四、已向转分包的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

发包人以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抵扣承包人的诉求时,不予支持,当事人有约定、判决、裁决予以确认的、发包人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情形除外。


【规范指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对其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原创作者:乔士倩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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