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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案例解读|工期索赔请求权不是从竣工开始起算?

只有待最终结算完成后,债权人对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也才能作出相应判断,应当从此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案例案号:(2018)川民终739号


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西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鑫怡公司”)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3日,鑫怡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格林楠建设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工期要求:竣工时间以开工后日历周期15个月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

协议订立后,华西公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已经于2012年3月21日竣工验收,确认一致的已付款金额为43280582.24元。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鑫怡公司立即支付工程进度款13550114.85元及利息;

工程尾款8555541.6元及利息。


被告反讼请求

判令华西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9250000元。

争议焦点

华西公司是否存在工程逾期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


当事人意见

华西公司:鑫怡公司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工程于2012年3月21日竣工验收,鑫怡公司就知晓涉诉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即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侵害。鑫怡公司要求华西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于2014年3月21日届满,鑫怡公司于2016年3月才提起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明显已过诉讼时效。


鑫怡公司: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应该从工期结算后开始计算,鑫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工程工期是否存在迟延竣工,究竟是工期顺延还是迟延审计等情况都需要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结算书和鉴定结论等材料作为依据,只有待最终结算完成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方能确定,债权人对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也才能作出相应判断,因此建设工程案件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工程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计,本案中双方因未完成结算,通过诉讼完成最终审计,因此鑫怡公司的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定

逾期竣工违约金系工程结算范畴,鑫怡公司在本案结算中提出该项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工期应从2010年9月1日起算开工时间,计算至2013年7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扣除双方会议纪要一致确认的工期顺延30天,华西公司存在工期逾期185天的违约情形。


律师点评

本案中,诉讼时效成了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工期违约损失的关键。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工程逾期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认定为发包人自工程竣工之时起就知晓自己权利受损,还是自结算完成时才能确定自己的权利受损呢?


判断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的事实,应当是将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相减,因此对发包人而言,至竣工时应该已经能把握工程是否存在逾期、因何逾期等大致情况。但本案中,法院将工程逾期的事实与该逾期是否造成发包人权利受损相区分,认为只有至结算完成,发包人才能确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损。即便本案如此认定,发包人而言也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而对于承包人而言,则更应当注重工期违约的风险防范,避免陷入被动境地。




原创作者:张艳姿  文章来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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