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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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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消防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被挂靠人是否仍有工程款支付义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较为常见,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当挂靠人与消防施工企业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被挂靠人资料章时,被挂靠人是否仍对消防施工企业负有工程款支付义务,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一、被挂靠人的合同义务范围

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出借资质”,而非直接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通常约定,由挂靠人实际负责施工,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盈亏。被挂靠人仅收取固定比例的挂靠费,并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相应费用后转付给挂靠人。

二、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被挂靠人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在被挂靠人未截留工程款的情况下,其对挂靠人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

1.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如果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施工,仍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的保证金,而被挂靠人并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此情形下,被挂靠人没有义务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仅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 被挂靠人未履行转付义务:如果被挂靠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未按照约定将工程款转付给挂靠人,挂靠人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履行转付义务。

四、结论

在挂靠人与消防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并加盖被挂靠人资料章的情况下,被挂靠人对消防施工企业是否仍有工程款支付义务?如果被挂靠人已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挂靠人,且未截留工程款,则被挂靠人对消防施工企业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且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则被挂靠人可能无需承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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