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框架协议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220
建设工程承包框架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另行发包给 的主体及附属工程除外)。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违法转包给第三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方提前一周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以单位工程核准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之日起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范必须达到合格。
五、 合同价款
1、依据《贵州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2016版)下浮5%计价;
2、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价。
六、合同价款调整
设计变更、签证:变更、签证及工程洽商须经监理、发包人签字认可。
七、工程款支付
按照月进度80%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包含税收。所有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资料交齐之后支付至实际工程结算款的97%,预留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保修金的返还: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30天内无息全部返还。
八、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的条款做出结算并报给发包方,发包方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如双方对结算价款有异议,以发包方结算或最终审计价为准。
九、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当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中引发的安全事故和其他赔偿责任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与发包方无关。
十、保证金
1、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工程保证金 元,在双方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月后退还,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2、社会保险、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法律规定应当由承包方缴纳的保证金,由承包方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十一、保证
承包方保证处理好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办理相关工程手续和批文;承包方保证依照承包方指定时间进场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承包工程。
十二、保密
双方对本合同的文本和内容进行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相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本合同条款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守约方 元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四、特别约定
1、 如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承包工程留置优先受偿。
2、经过批准在合同规定的工期之内,发包人需要承包方临建、施工机械迁移的,承包方必须积极配合,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故意拖延、拒绝配合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3、合同总价:承包人需接受发包人总工程预算价,发包人预算方式以贵州省2016年定额为准并向承包人出示询价清单(需询价的材料设备),若承包人无法接受发包人总工程预算价,则视为自动放弃签约。
4、招投标程序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致的,以正式合同为准。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成立并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草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