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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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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案号:(2020)苏08民终365号


审判人员:华林、李前兵、马作彪


裁判日期:2020年5月12日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8日,中南公司将淮安中南世纪城1.4期(8#、9#、10#、11#、12#楼)及地下室总包工程发包给被告梯梯公司建设,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9月17日,李晓杰与梯梯公司签订项目经理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梯梯公司将淮安中南世纪城1.4期工程交于李晓杰承包管理。2012年9月25日,诉争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并备案,约定梯梯公司承包淮安中南世纪城1.4期8#、9#工程,中标价24539718元。2012年11月30日,诉争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并备案,约定梯梯公司承包淮安中南世纪城1.4期10#、11#、12#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中标价125040209元。


诉争双方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承诺书》一份,表明双方以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合同为实际施工合同,所签订的备案合同只为备案使用。2015年5月24日,上述工程全部经过竣工验收。


中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梯梯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案外人李晓杰在诉争双方签订第一份未备案合同当日即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在诉争双方共同签署的承诺书中签名,结合梯梯公司提供的其与李晓杰在上述合同签订之后签订的项目经理责任承包协议书,法院认为,梯梯公司陈述的其与李晓杰就案涉工程系挂靠关系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依法确认该事实。中南公司在明知李晓杰系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其与梯梯公司签订的案涉三份合同均属无效。鉴于案涉合同均系无效,故对于中南公司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情形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中南公司在明知李晓杰系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其与梯梯公司签订的案涉三份合同均属无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合同无效情形下,违约金条款不能作为赔损失的参照依据。本案中,涉案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中南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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