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问答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40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问答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如何认定?
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一、国有资金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国有资金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国有资金的比例时,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三、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方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四、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需要说明的是:“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对于存在第二条明确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