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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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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后拒不验收结算,能否讨回工程尾款?

装修工程竣工后

承包方多次报送结算资料

但业主方一直不予结算

并以未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这种情况下

承包方的工程尾款还能要回来吗?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

案情简介

2019年,国某公司的一处销售中心及4套LOFT样板房需要进行软装布置,遂与正某公司签订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正某公司承包上述销售中心及4套LOFT样板房的软装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暂定价款为130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国某公司累计支付正某公司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5%,合同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等。

 


合同签订后,正某公司出具了软装设计图,并分批运送软装物品、完成现场摆放等工作。

2020年8月,国某公司和正某公司签订《软装移交清单》,清单后的附件列明了移交的物品品名、图片、数量等,但未记载金额。

之后经多次协商,因双方对于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故一直无法进行结算。正某公司遂诉至白云法院,要求国某公司偿还合同欠款110万元。


 

原告正某公司诉称

我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软装工程,但国某公司一直不对合同款项予以结算,其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损害了我司合法利益。

我司请求判令国某公司偿还合同欠款110万元。

 

被告国某公司辩称

涉案项目的验收以及结算并没有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

且正某公司主张的结算价没有明确的依据,价格明显偏高,我方通过市场多方询价,认为最终的核算价格应为97万元。


争议焦点

1、正某公司请求国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

2、国某公司应支付款项金额的认定问题。


裁判结果

关于合同款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的问题。首先,正某公司已完成涉案软装工程并已交付给国某公司使用,双方理应及时予以结算。正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软装移交清单》的附件已列明移交的物品品名、图片、数量等,由此可知双方就合同履行项目在2020年8月移交时进行了确认,未见国某公司对涉案软装工程有异议,涉案软装工程应视为已验收合格。

其次,国某公司提出正某公司结算价格偏高,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获取的结算价格远低于正某公司的报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软装工程合同,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单价包含主材费、设计费、人工费、安装费等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费用,故国某公司仅基于交付物品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去核算结算价不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涉案软装工程如因双方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成就,明显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国某公司现以涉案软装工程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且国某公司亦实际使用涉案软装工程近一年,故国某公司应当向正某公司支付涉案软装工程的款项。

关于国某公司应支付款项金额的认定问题。正某公司、国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双方均有结算的义务。正某公司多次催促国某公司进行结算,并在2020年9月28日电子邮件中告知国某公司计算出最终结算金额为1296802.73元,该价格与涉案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的总价基本一致,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签署《软装移交清单》,因涉案软装工程有约定一年的质保期,故本案的款项应当扣除5%的质保金,再扣减国某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26万元,国某公司现应向正某公司支付971962.59元。国某公司通过市场询价得出的结算价格未有事实依据,且与合同约定总价差距较大,不予采纳。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国某公司向正某公司支付软装工程款971962.59元。

国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结算扯皮是合同主体经常发生纠纷的原因,根据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业惯例,工程一般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才会进行下一步的结算,虽合同会明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结算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工程尾款,但实践中,不排除工程施工完毕后业主方无故不配合相关验收结算工作的情形。

此时,如因双方验收、结算问题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显然对施工方不利,也使得付款义务一方有机可趁,拖延付款时间。由此,对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双方是否协商结算等事项,不能仅以有无书面确认材料而作出认定,应结合双方在工程完工后的实际表现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正某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工程款结算事宜,正某公司向国某公司发送工程价款初步审核意见,亦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存在,且国某公司实际使用涉案软装工程近一年,故国某公司以涉案软装工程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依据不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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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律师,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近1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谈判与审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保修、建材买卖诉讼和仲裁;PPP项目合同设计、交易和运营管理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尽责、高效、诚信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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