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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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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

如何实现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


风险摘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往往建筑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结算文件上的工程金额判令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建设单位,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建筑企业提交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建筑企业的单方意思。法律规定了“送审价条款”,但建筑企业往往根本不知道如何利用“送审价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建筑企业经招投标程序与某房产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及对结算认可条件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45天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某建筑企业在2018年7月30日向某房产公司报送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金额为5320万元。后,某建筑企业于2018年8月27日和11月15日分别向某房产公司发送《通知》和《工作联系函》,告知某房产公司其已报送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并要求尽快审价,但某房产公司未予以理会,也未回函。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企业在2018年7月30日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某房产公司未能在45天内审价结束,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认可某建筑企业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金额应认定为5320万元。


律师评析

(一)法律关于送审价条款的规定

●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对该条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二)建筑企业应当如何实现“送审价条款”所设计的权利

1、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对此有书面、完整的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表述一般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类似表述,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其他时间,由当事人商定,但必须是具体的天数。

在合同的结算条款中仅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或者类似约定的,因其约定不明确,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


2、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齐全。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双方未对送审的资料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掌握为送审的资料能计算出报发包人审核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送审资料不全,将承担不利后果。


3、竣工结算文件要被发包人有效签收。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发包人,必须要有发包人的有效签收,签章人应当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项目经理,这是关键,也是比较难操作的地方。

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其需注意的环节也不同:

(1)直接送达。

●如果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直接送达发包人,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制作好签收单,二是让有签收资格的人签章确认。

●签收单上应当写明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名称及页数,并写明总造价等,并预留签收处“原件共X页已收(签章人签名)”。签收单最好加盖发包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收,如果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签收有困难的,可以由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收。

(2)EMS邮寄送达。

●如果发包人拒绝收取竣工结算文件或者仅收取竣工结算资料而不在签收单上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用EMS邮寄送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邮件详情单“内件品名”一栏要反映出总造价,并尽可能地写明邮寄的材料和页数,并及时查询邮件的收执情况。如有必要也可以请公证处对邮寄的材料进行公证。

●一旦引发诉讼或者仲裁,签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应当做好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


4、发包人要有“不予答复”的行为。

所谓“不予答复”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异议的行为,即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未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5、在审核期届满前不要向发包人催款。

承包人要耐心地等待审核期满,在审核期内哪怕是一个口头的催促,都有可能是对发包人的“提醒”,发包人就有可能以各种方式“给予答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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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律师,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近1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谈判与审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保修、建材买卖诉讼和仲裁;PPP项目合同设计、交易和运营管理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尽责、高效、诚信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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