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在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94
裁判要旨
对于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负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时,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桂德
原审被告: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2021)苏08民终1152号
审判人员:江东新、马玉宝、陶锐
裁判日期:2021年5月25日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3日,翟桂德与尊龙公司(原南京骏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道路排水施工合同》,约定将洪泽湖商贸广场道路排水等附属工程交由翟桂德进行施工,下浮14%,工程量据实结算。翟桂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尊龙公司、农业科技城公司,因涉及工程量的确定,该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为洪泽湖综合商贸广场道路及小区排水工程造价为3900500.13元,外运土方价为199011.72元,翟桂德及农业科技城公司予以认可。后翟撤诉。
2020年,翟桂德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尊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1865481.84元,农业科技城公司在欠付尊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查明,农业科技城公司累计支付南京骏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67201元。尊龙公司与农业科技公司对承包的总工程未进行决算;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实际施工人翟桂德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其签订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交付,故翟桂德要求尊龙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农业科技城公司虽提供已支付工程款项,但未提供其与尊龙公司的决算情况,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翟桂德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尊龙公司给付翟桂德1237459.83元;农业科技城公司在欠付尊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农业科技城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诉讼请求。认为其已向尊龙公司足额支付案涉工程款。一审认定涉案工程款为3553441.83元。同时认定上诉人累计支付尊龙公司工程款总计47567201元,尊龙公司也承认上诉人已付清涉案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负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时,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实际施工人翟桂德并未举证证明农业科技城公司欠付尊龙公司工程款或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翟桂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在无证据证明农业科技城公司欠付尊龙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事实的基础上,即作出农业科技城公司在欠付尊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据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发包人与总包人未提供决算的证据为由,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根据司解二的规定,且结合本案中法院认定发包人付款的数额已超过认定的工程款额,而实际施工人也无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欠付工程款及欠付的数额,二审法院改判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