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02
2017年4月14日,贵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组织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实际施工人进行学习交流,此次交流由吴再学律师进行主讲,探讨法律问题围绕《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第26条展开。学习提纲如下:
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
主讲:吴再学 律师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指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法律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
1、产生前提: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产生实质:施工合同涉及项目已经实际施工;
3、认定目的: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合伙、自然人;
2、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的认定(行政隶属劳动关系):
(1)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相同;
(2)不同:内部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不可以。
3、具有项目经理身份的挂靠人、转包人(项目部名义允许);
4、不具备项目经理身份的挂靠人、转包人(项目部名义不允许);
5、分包人。
三、实际施工人的诉讼问题
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
2、适用条件:
(1)施工人的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
(2)原则上第一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
(3)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已经或可以结算清楚,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方可依法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四、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施工合同无 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明文规定,可参照《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实际施工人纠纷管辖
建筑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不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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