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可航水域码头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3-11-03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416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权
Q:7.70 通海可航水域码头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A:由工程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裁判案例:(2021)苏民辖终31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中,第55项为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案件,该条同时明确该类案件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协兴港,XXG001号《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协兴港码头工程,工程内容为协兴新闸内则约2600米码头工程,故本案工程属于通海可航水域的码头建设工程,属海事法院管辖案件范围...路桥公司、同洝公司关于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或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