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
首席律师:吴再学
手  机:18275273485
网  址:www.jsgcht.com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茅台国际商务中心C座27层

本网动态

首页> 本网动态>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房价上涨后反悔,法院判了...

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房价上涨后反悔,法院判了...

房产公司选择用房子抵工程款


签了定房协议后


房产公司却反悔了




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


被告房产公司与第三人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产公司部分楼宇的外墙保温工程。后来双方协商约定,房产公司用威海某小区一处住宅楼(含储藏室)抵顶项目工程款,房产公司需依照建筑公司指示将房产过户至原告王先生名下。


于是,王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定房协议》,该协议为格式合同,约定定金5万元,但因以房抵债,房产公司仅要求王先生缴纳定金3万元。


2019年5月


施工工程结算后,因房产价值超出欠付工程款,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价值超出工程款部分由王先生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房产公司应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王先生名下。


后因市场行情,房产价值大幅上涨,王先生多次要求按2019年《协议书》约定补缴房款、签订合同,房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1年2月


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房协议》只是预约合同,双方未订立本约合同,房产公司没有协助王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根据预约合同王先生应缴纳定金5万元,但王先生仅缴纳3万元,已构成违约,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商品房定房协议》,且不退还3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房协议》,当时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双方是在用涉案房屋抵顶工程款的背景下、使用房产公司提供的定房协议格式文本签订的协议,其中关于定金的约定无效,被告房产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该定房协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抵顶房屋交付给原告王先生,并协助王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驳回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房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理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协议明确王先生愿意缴纳剩余房款的情况下,房产公司理应及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其在房屋具备交付及办证条件的情况下,因房屋价格上涨,拒不履行生效协议,拒收王先生缴纳的房款,拒绝向王先生交付房屋,违背了诚信原则。房产公司应在接收王先生支付的房款后,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咨询电话:18275273485
版权所有: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
Copyright © 2018 http://www.jsgcht.com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
联系人:吴再学
手  机:18275273485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茅台国际商务中心C座27层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专业从事于贵州工程律师贵州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律师等,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搜索:贵州律师贵州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律师黔ICP备17000723号-2 技术支持:富海万企科技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收集整理,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删除内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