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应否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2024-05-20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294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要求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总包方作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1:(2022)粤08民终45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三方并没有约定由海谷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和骏公司请求被告海谷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海谷公司为涉案工程发包方,而中建恒大公司为涉案工程总承包方,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庭审上和骏公司和中建恒大公司均主张海谷公司尚欠中建恒大公司工程款约1000万元。虽然海谷公司予以否认,认为涉案工程双方尚未最终结算,其公司有否拖欠中建恒大公司的工程款,目前还不能确认。但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公司没有欠付中建恒大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海谷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和骏公司提交的《桩基工程三方协议书》约定,海谷公司明确同意在中建恒大公司应得工程款中由其代中建恒大公司向和骏公司付清工程款;而且该三方协议书的整体内容足以证明海谷公司存在欠付中建恒大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实际上,海谷公司也按三方协议书约定向和骏公司代付工程款400万元。因此,和骏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于中建恒大公司拖欠其工程款2844026.72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海谷公司应在欠付中建恒大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和骏公司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2020)鲁1725民初1335号本院认为,被告张才根将郓城县黄安镇锦安国际花园小区1-3#楼主体工程劳务大清包中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给原告赵青,原告赵青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施工,被告张才根就原告赵青已完成的工程与原告赵青进行了结算且签订协议,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张才根支付18万元工程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才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致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过程中花费律师费600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是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依照原告与被告张才根的协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张才根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青以锦色公司尚欠张才根工程款为由要求被告锦色公司与张才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锦色公司抗辩其已付清了张才根的工程款,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锦色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赵青要求被告锦色公司对张才根拖欠工程劳务费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青依据原告与被告张才根所达成的协议要求被告锦色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等经济损失,因被告锦色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主体,该协议对被告锦色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