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287
导语
案由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什么案由,对立案管辖、举证责任甚至案件结果都有重要的关联。在常规案件中,案由十分明确。然而,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到底属于哪个案由呢,又如何确定管辖?本文采安律师结合实践的做法,对相关案由和管辖进行了梳理,并给出实务建议,供读者朋友参考。EPC总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案由及管辖问题研究一、问题的提出工程总承包合同(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从建筑工程领域来看,工程总承包区别于施工总承包,后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2015年2月4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四级案由,与其并列的四级案由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新民诉法解释并未对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进行规定。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内容包含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对由此引发的合同争议,是否应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呢?且看下文分析。
二、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分析在案例检索的过程中,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关键信息进行检索,往往出现大量实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从而导致案例检索的不准确,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承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界定不清和判定混淆的情况。因此,在后续检索过程中,以“EPC”为关键信息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了检索,作出如下分析。
在各省高院2014、2015年审结的案件中,对于因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存在多种案由分类,主要有几种: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部分高院案例在判决或裁定中明确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下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四级案由)。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部分高院案例在判决或裁定中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级案由)。
3. 承揽合同纠纷有部分高院案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既存在合同名称为《承揽合同》的情况,也存在合同名称为《**EPC承包合同》但在案由中仍被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的情况。
事实上,各省高院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山东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但是案例分类中还细分到下一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福建省高院在同一年对漳州市中院的两个上诉案件中对EPC合同也有不同定性,一个案件中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之后另一个案件中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三、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分析对于EPC总承包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EPC总承包合同中包含施工合同,新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其适用专属管辖,其原因在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对工程质量及工程量的核算和结算,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此外,EPC总承包合同中还包含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其他内容。对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专属管辖,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可约定管辖,在无约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勘察合同的履行地一般为工程所在地,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一般在设计单位所在地,采购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标的物的生产地或交付地。
由上可知,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纠纷管辖适用原则有所不同。但是对包含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在内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目前的法律规范中未给出明确答案,这是现行立法中的一个漏洞,会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问题,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明确。
采安律师认为,在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确定EPC总承包合同管辖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1. 分析涉案EPC总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管辖法院有些EPC总承包合同中,施工部分所占比重较大,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一部分EPC总承包合同中施工部分所占比重并不大,那需要根据EPC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确定管辖。例如,如果采购设备在EPC合同中所占比重较大,应当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适用协议管辖,或者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按照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涉及EPC总承包合同,但是由于更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以总承包形式进行的承揽合同。在此情况下,要按照承揽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四、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的实务建议由于目前法律在规定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存在空白,采安律师建议在实务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
1. 约定协议管辖时,需注意合同的不同类型和性质。例如以施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EPC总承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适用专属管辖,即使约定了协议管辖法院也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2. 约定仲裁机构规避法院管辖。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存在不同的做法,争议较大,如果业主或承包商不希望将纠纷诉诸法院承担不确定性带来的后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于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地域限制,可由双方协商选择仲裁机构处理EPC总承包合同纠纷。
3. 在应对EPC总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要高度重视管辖问题。在提起EPC总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前,要对合同内容和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而判断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此外,有必要对受理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进行调研,通过司法判例了解该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判定和理解。如有可能,可在立案前就有关管辖问题与受理法院进行必要的沟通确认。此外,在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进行应诉时,也需要针对管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把案件移送到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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