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风险控制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24
2017年6月9日,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关于建设工程结算法律风险专题学习,此处学习由吴再学律师主讲,分享内容涉及工程结算资料编制、送达、送审价、索赔、确定工程价款中的法律风险等。学习提纲如下:
工程结算风险控制
主讲:吴再学 律师
一、结算资料的编制
1、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2、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的适用、主要材料含量及用量的确定、材差、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依据等);
3、现场签证(各种费用签证是否完整、签证效力、鉴定程序)。
二、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达
1、结算报告提交时间
《示范文本》第14.1款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2、结算资料送达方式
(1)派人送达(送给有权签收的人员);
(2)特快专递送达(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并在详情单上写明某工程的结算资料、页数、结算总造价等,送达后到邮局取回对方已签收的凭证);
(3)公证送达(最有效的方式,便于合同约定逾期审核即以送审价为准的工程结算)。
三、竣工结算审核及付款
1、竣工结算审核及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示范文本》第14.2款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竣工付款证书异议
《示范文本》第14.2款约定:承包人在收到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接受付款证书法律后果
(1)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竣工付款。逾期支付的支付贷款利息,逾期超过56天的,支付两倍贷款利息;
(2)《示范文本》第19.5款约定:承包人按第14.2款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4、工程欠款利息的标准及起算时间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预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承包人不交付建筑工程及工程资料的问题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以不交付建筑工程及工程资料行使抗辩权
1、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结算款;
从合同履行顺序来看在工程结算前应当交付工程,承包人不能以不交付工程行使抗辩权。
2、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
《示范文本》第16.1款约定:由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行使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抗辩权,有一条合同附随义务就是应该通知发包人)。同时,发包人不得进行工期延误抗辩,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后期支付了工程款而免除。
(二)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未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发包人是否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1、未交的资料影响到工程结算,发包人以结算条件尚不成就为由拒付相应款项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
2、在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资料未全部交付为由对应付工程款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五、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
(一)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情形即适用条件:
1、合同必须约定“结算答复期限”;
2、合同必须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3、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法律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
(二)结算答复期问题
1、1999版《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为依据,不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必须要有约定。依据最高院[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
2、2013版《示范文本》第14.2.1项约定,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
3、双方如果只约定了“结算答复期限”,发包人未在“结算答复期限”内答复,是否可依据建设部107号令、财建[2004]369号文之规定认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上述规定均属建设部行政规章,并非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4、合同约定了“结算答复期限”,同时约定了适用的法律包括建设部的部门规章,逾期不结算是否可以视为认可结算?
司法实践两种判决都有。(约定不明)
(三)施工企业在结算中适用上述规定的注意事项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且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应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能体现出承包人送审的工程总造价。(主要包含: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图纸会审纪要、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招标文件及投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竣工图、设计方案、现场签证单等。)
3、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且由发包人进行有效签收。
六、结算时应注意一并解决工期违约责任等问题
1、结算时一并明确工期责任的承担问题;
2、在工程结算书中写明不追究工期责任,或在结算书中加一句:“除上述工程款外,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或“双方无其他争议”。
3、结算如不能明确工期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发包方可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行使权利。
4、应当对以往的工程款拖欠利息、赔偿等一并解决。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