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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代理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gcht.com)首席律师,尽职、尽责、高效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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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论和谐

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论和谐

   在06年的中国社会,使用顿率最高的一个词,非“和谐”莫属。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和谐城市、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企……不一而足,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平头百姓,言必称“和谐”。凭心而论,和谐实在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但如何实现“和谐”,也即如何建立“和谐社会”?无论是官方的红头文件,还是媒体、网络的文章,总给人一种吼高腔、喊口号,或者是一种浅尝辄止,欲说还休的感觉。既然是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该从那些方面着手?应该如何“构建”?有什么方法、步骤和策略?不知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总给人一种当不得真的感觉。

   依鄙人之见,树立司法的绝对权威,才是构建和谐社会必由之路!
   其实,有不和谐、有矛盾并不可怕。根据辩证法理论,矛盾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就正如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一样,矛盾也是绝对的,和谐是相对的。并不是我们天天喊和谐的口号,这个社会就真正的和谐了。相反,无视社会矛盾,掩盖社会矛盾,可以蒙蔽一时,但决不可以蒙蔽世。真正可怕的不是谈论矛盾、正视矛盾,而恰恰是无视和掩盖社会矛盾。因为这最终只会造成更大的不和谐。

   迄今为止,人类历史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妇根到底都是种权利冲突,无论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还是人身权利。当权利冲突能够协调,能够化解,能够平衡时,就出现了和谐,当权利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又没有外在的力量来协调,化解和平衡时,必然出现的结果就是暴力和革命,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无不是这样周而复始,循环往复。


   难道就没有一剂良方,治愈这样历史的顽症吗?非也,随这现代文明的产生,法治精神的弘扬,人类已经有能力,有智慧解决这一难 题,这就是树立同法的绝对权威,将现实生活中足以引起社会不安与动荡的各种权利冲突均纳人法治的轨道,利用法律手段协调、化解、平衡各种矛盾,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要树立司法的绝对权威,至少应该而且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其一、法律的产生过程必须真正是通过民主、科学的法律程序,经过激烈的争执与要协,并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产生的、而不是仅仅考虑少数具有话语权的部门或人的利益、控制、抑制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某些人的目的而假借法律的名义。严格来讲,  这种东西根本不能叫“法律”. 充其量只是一个“管理规定”。没有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没有经过激烈的,各阶层利益代表争锋村相对的斗争而产生的“法律”.是没有人尊重它, 没有人把它当真的。法律,说到底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只有经过民主、科学的程序,在社会各阶层利益代表达成妥协而产生的法律,才具备社会契约的效力,人们才会尊为行为的准则面顶礼膜拜。

   其二、必须有一个独立于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阶层、任何集团,完全中立,具有绝对权威的司法裁判机构和裁判体制。几年前,我在给一家县政府的法律意见书中曾举过一个例子,在一个封闭的小山村里,住着一群质朴的村民,其中有一老者,见多识广,德高望重,邻里之间发生什么矛盾,都要他出面调停,且双方均能心服口服。后来这老者被一大户人家供养,处处依附于大户人家。有一天,当大户人家与其他村民发生矛盾时,还能指望这老者主持公道吗?即使这老者再有公心,其他村民还会心服口服吗?“屁股决定脑袋”,这是颠覆不破的真理,当移民问题、拆迁问题、征地问题、改制问题、医疗问题等等大量的社会矛盾频繁发生,而政府就是矛盾的另一方时,还能指望依附于政府的裁判部门来主持公道吗?百姓对这种主持‘“公道”的裁判还会心服口服吗?

   正是由于我们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太急功近利的思想,作为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定程度上成了皇帝的新衣,聋子的耳朵。人们不相信法律,裁判机构也不可能做到让人们相信,于是,当事者只有选择上访、中诉或者通过媒体炒作、甚至屡屡发生群体性事件。本来是简单的事情,却越来越复杂,社会矛盾不仅没有被化解、消除,反而是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民怨在不断堆积,这样的社会难道是和谐的吗?这样的思维方式还能构建和谐社会吗?

   人类有史以来,没有任何一种方式比司法解决争端更有效、更直接、更简单、更理性、更客观、更公平、更公正。但唯有能够将板子不仅打在百姓的身上,也能将板子同样打在政府身上的司法裁判,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也才可能让人们心服口服,从而树立起司法的绝对权威。只有在司法绝对权威的庇护下,人们才能寻找到最后的避难所,所有的社会冲突、社会矛盾和权利失衡,都能在这里得到化解、消除或寻找到心灵的抚慰,何愁不能构建和谐社会呢?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有可能挨板子,官司有可能败诉,但若能服从裁判,知错就改,并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此时的政府形象,不将更是一个政治文明、尊重法律、令人信服,甚至是有一点可爱的政府形象吗?而离开了具有绝对权威的司法裁判这一途径,试问,还有什么灵丹妙药可以真正构建起一个真正文明、健康的和谐社会呢?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从树立司法的绝对权威着手,这才会有当真的感觉。诚如此,民之大幸,国之大幸矣!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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