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解除
2023-11-02    来源:http://贵州建设工程律师网点击数:361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律严格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的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类型,其解除方式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就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情形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包人的解除权
根据《解释(一)》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解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合同的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必然引起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
1工程价款的支付
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根据合同法及《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处理。《解释(一)》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支付工程价款与否取决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若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可以承担费用进行修复,修复后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如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双方可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2赔偿损失
根据《解释(一)》第十条“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关于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参照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第三条的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当合同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质量保证金
根据《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上述条款未明确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但是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此,除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或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发包人不应扣留质量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要求承包人事先交纳保证履行工程义务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意义是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此,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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